①北京市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土地出让金交纳方式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土地出让金交纳方式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土地出让金交纳方式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③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用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